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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

近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从科学合理设置机构、优质高效配备人员编制、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以及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通知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的原则,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按全省常住人口(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准)万分之1.75的比例核定。按照不高于0.1/万的比例,核定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0.3/万的比例,核定设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按照1.35/万的比例,核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常住人口少于15万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人员编制数不应少于20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备保证工作必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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