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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整合城乡医保不能影响保障待遇

1月2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整合前后的衔接,深入总结现有医保制度的建设经验,将成熟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应用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中,确保整合工作顺畅接续、平稳过渡,确保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待遇不受影响。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科学设计,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加强研判,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筹资、保障、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等基本政策。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地市级统筹,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各地在经办机构整合中,要注意发挥现有管理经办机构的优势,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继续坚持管办分开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多元化有序竞争的经办服务格局。规范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流程,巩固完善省内就医即时结报工作,加快推进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将整合工作作为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确保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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