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的通知》及《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的通知》,新的调整将于2020 年 12 月 26 日起执行。
参保人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城镇职工: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200 元,支付比例为 95%;
(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300 元,支付比例为 90%。
城乡居民: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100 元,支付比例为 92%;
(2)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400 元,支付比例为 80%。
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参保人在市区就医,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城镇职工:
(1)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200 元,支付比例为 95%;
(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700 元,支付比例为85%;
(3)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900 元,支付比例为 83%;
(4)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1200 元,支付比例为 80%。
城乡居民:
(1)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200 元,支付比例为 90%;
(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800 元,支付比例为75%;
(3)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1000 元,支付比例为 65%;
(4)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1500 元,支付比例为 60%。
经备案转往省内其他地市市区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 1500 元,支付比例为 76%。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 100 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 3 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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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依据:https://mp.weixin.qq.com/s/-VV9AQUfotQq3-9IwqYu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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